第1條:(守則之宗旨)
為達成電腦應用教學目的,增進電腦之學習效果,促進電腦設備之有效利用,培養愛護公物之美德,特訂定電腦網路教室實驗及使用守則.以下簡稱本守則
第2條:(上課之要領)
上課時應專心不可嘻戲或閱覽課程無關之書籍資料,並應服從老師之指導.在實驗目的,操作步驟及注意事項未確實瞭解前,不進行操作.
第3條:(進入教室之注意事項)
1.書包及非上課所需之物品必須置於置物櫃內. 2.食物及飲料不准攜入教室內. 3.磁片不准攜入教室內,但經老師指導或同意下,不在此限. 4.隨手關門,以免冷氣外漏.
1.書包及非上課所需之物品必須置於置物櫃內.
2.食物及飲料不准攜入教室內.
3.磁片不准攜入教室內,但經老師指導或同意下,不在此限.
4.隨手關門,以免冷氣外漏.
第4條:(使用電腦設備之注意事項)
1.開啟電腦後必須先檢查電腦之功能是否正常. 2.使用電腦前必須完全瞭解其仗用方法或經老師協助下方得使用. 3.使用電腦時遇有異常現像必須立即報告老師. 4.電腦使用完畢後應將電腦系統設定回復至原來之狀態.
1.開啟電腦後必須先檢查電腦之功能是否正常.
2.使用電腦前必須完全瞭解其仗用方法或經老師協助下方得使用.
3.使用電腦時遇有異常現像必須立即報告老師.
4.電腦使用完畢後應將電腦系統設定回復至原來之狀態.
第5條:(使用電源之注意事項) 1.開啟電腦電源前必須先經老師之同意. 2.電腦使用完畢後,應將電腦立機及螢幕之電源關閉.
第5條:(使用電源之注意事項)
1.開啟電腦電源前必須先經老師之同意. 2.電腦使用完畢後,應將電腦立機及螢幕之電源關閉.
1.開啟電腦電源前必須先經老師之同意.
2.電腦使用完畢後,應將電腦立機及螢幕之電源關閉.
第6條:(上課過程之注意事項)
1.上課時不可有妨礙他人上課之行為. 2.教室內嚴禁嘻鬧,打架,及任何違反校規之行為. 3.上課過程中若發生或發現任何設備故障時,務必先通知老師,並得為必要合理之處置. 4.上課過程中應注意而未能注意致發生任何電腦設備故障或損毀,實際使用之人員有負擔修復至原始狀態或功能之義務. 5.上課其間不下課,如須出教室外則必須於進出管制表發記之,如有違者曠課論之.
1.上課時不可有妨礙他人上課之行為.
2.教室內嚴禁嘻鬧,打架,及任何違反校規之行為.
3.上課過程中若發生或發現任何設備故障時,務必先通知老師,並得為必要合理之處置.
4.上課過程中應注意而未能注意致發生任何電腦設備故障或損毀,實際使用之人員有負擔修復至原始狀態或功能之義務.
5.上課其間不下課,如須出教室外則必須於進出管制表發記之,如有違者曠課論之.
第7條:(教室內之整潔維護)
1.教室內應維持整潔,不得抽煙,飲食,吃檳榔. 2.電腦使用完畢後,應將桌面上之設備排列齊. 3.上課完畢由值日組負責教室內外之清潔工作. 4.上點事項如老師有規定放置地點,則應照其規定.
1.教室內應維持整潔,不得抽煙,飲食,吃檳榔.
2.電腦使用完畢後,應將桌面上之設備排列齊.
3.上課完畢由值日組負責教室內外之清潔工作.
4.上點事項如老師有規定放置地點,則應照其規定.
第8條:(教室內器材物品之管理)
1.教室內任何器才物品於上課完畢後應確實歸位. 2.教室內任何器材物品未經老師許可不得攜出. 3.實驗室實驗器材物品借出及歸還管理辦法另定之.
1.教室內任何器才物品於上課完畢後應確實歸位.
2.教室內任何器材物品未經老師許可不得攜出.
3.實驗室實驗器材物品借出及歸還管理辦法另定之.
第9條:(課程之訂定)
1.課程內容可包含與課程有關之討論活動. 2.課程內容每學期由老師依實際教學需要訂定之. 3.課程內容應於每學期開始時告知學生,使其對課程安排能提出適切之意見,作為課程內容修訂之參考.
1.課程內容可包含與課程有關之討論活動.
2.課程內容每學期由老師依實際教學需要訂定之.
3.課程內容應於每學期開始時告知學生,使其對課程安排能提出適切之意見,作為課程內容修訂之參考.
4.課程內容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補充修訂之,但必須於開始上課前一週告之學生.
第10條:(教材之準備)
1.上課所需準備之教材,每學期由老師依實際教學需要訂定之.
2.上課所需準備之教材,應於每學期開始上課前告之或提供給學生,使其對所上課程之內容能預先作充分之準備與瞭解.
3.上課所需準備之教材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充修訂之,但必須於開始上課前告之學生.
第11條:(成績之計算)
1.各項成績之計算應秉持公平之原則. 2.成績應依據學生參與各項課程之表現及學習精神計算之. 3.成績依實際教學需要得包含筆試,口試,成業或實作測驗,但測驗內容必須與實驗課程相關. 4.各項成績佔總成績之百分比率依實際教學需要訂定之. 5.各項成績佔總成績之百分比率應於每學期開始時告之學生.
1.各項成績之計算應秉持公平之原則.
2.成績應依據學生參與各項課程之表現及學習精神計算之.
3.成績依實際教學需要得包含筆試,口試,成業或實作測驗,但測驗內容必須與實驗課程相關.
4.各項成績佔總成績之百分比率依實際教學需要訂定之.
5.各項成績佔總成績之百分比率應於每學期開始時告之學生.
第12條:(條文補充修訂之規定)
1.其它應注意事項及規定,如有遺漏或視實際需要,得隨時補充修訂之. 2.上點事項必須於一星期前先以口頭或書面通知上課學生,否則無效.
1.其它應注意事項及規定,如有遺漏或視實際需要,得隨時補充修訂之.
2.上點事項必須於一星期前先以口頭或書面通知上課學生,否則無效.
第13條:(實施日期)
1.本守則經實驗室負責老師同意後,自公布後實施. 2.本守則如有補充修訂亦同右款辦理.
1.本守則經實驗室負責老師同意後,自公布後實施.
2.本守則如有補充修訂亦同右款辦理.
第14條:(所有上課老師之義務)
本守則經公布實施後,所有在本教室上課之老師,應本負責任之態度,督促自己,督促學生,共同遵行之.